增值电信107号文:外商独资也可办理“ICP证”了!
近期,工信部发布“增值电信业务107号文”,在北上琼深4个试点地区,正式放开增值电信业务的外资股比限制。(又是一则外资在我国开展电信业务的利好消息!)
此前,根据《电信条例》及《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管理规定》等的规定,我国外商投资增值电信业务的股比限制在50%(这个50%是穿透来看的,需要层层向上追溯到国有独资、自然人及外商独资,然后加权累计计算外资股份占比)。而根据107号文的规定,试点区域内的外资股比限制被取消,外商独资企业亦可投资以下增值电信业务:
即,有些业务放开了没有外资限制,有些暂时还不行。同时,外商独资通过107号文申请许可拿到的是试点批复(有效期通常为3年)并非ICP许可证,但是效力相近。(因此,标题虽然通俗易懂,但是“ICP证”打了引号)
其中,最常见的EDI、ICP的变化如下:
1. EDI项下的经营类电子商务平台服务子类,2016年起放开的外资股比限制(工信部《关于放开在线数据处理与交易处理业务(经营类电子商务)外资股比限制的通告》),107号文则进一步扩大了EDI类开放业务目录,包括B21 EDI项下的所有业务类型。
2. ICP项下的信息保护和处理服务业务子类,根据107号文全面放开;信息发布平台和递送服务则是有限放开(互联网新闻信息、网络出版、网络视听、互联网文化经营等业务不放开,其他的业务放开限制)。
3. 需要说明的是,ICP备案和ICP许可不是一个东西:开展经营性的信息服务的,需要办理ICP许可证;而开展非经营性信息服务的网站、APP及小程序等,只需要办理ICP备案。
“非经营性”的界定标准各地不太一样,存在争议,常见情形包括以下免费、公益或企业自营自用等行为(具体请以各地监管要求为准):
企业利用自身网站并以自营方式直接销售自身或其它企业的商品或服务,无其它单位或个人以自身名义入驻该网站实施销售行为的;
企业利用自身网站自行发布与企业自身相关的信息,并非为其他单位或个人用户发布信息提供平台服务的;
企业依托微信、支付宝、抖音、快手等互联网平台的小程序、公众号等形式经营业务,且无其他独立运营平台的;
企业依托自身互联网平台整合配置运输资源,以承运人身份与托运人签订协议,委托实际承运人完成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
总结:外商投资又有利好,外商独资企业可根据实际情况办理相关许可的批复,无需办理许可的也要记得依法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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